上帝清楚地指示我们有关守节应遵守的事。
申命记12:17-28 KJV 一文是很明确的。第十七句说明十分献一之物不可在任何城门内食用。 这个十分一是属于个人的第二个十分献一之物并应该依指示用在进行一年三次的上帝的节期中(见’十分献一’(编号161))及’律法与第四诫命’(编号256)。
各国与教士们负有使命去找出守节的所在地,以让所有人知道并根据指示去到那儿。申命记16:1-17确定了那三次节期与三次守节。
逾越节的祭牲被清楚指明禁止在城内食用。撒玛利亚人忠诚地遵守这律法达二千多年之久。接下来是除酵节并在除酵节的那个星期日以摇捆为结束。摇捆同时开始了也是在星期日的五旬节的计数。犹太人和撒玛利亚人在整个圣殿时期一直把这保持在星期日。
我们怎么知道上帝选择哪一个特殊的地方呢?上帝摧毁了圣殿并命令建造教会。教会有责任宣布守节的地点并作准备。
各族有责任委任它的审判官和官长以确保律法被遵从而人们在公义和真理上遵循上帝的律法。
我们可从申命记12:17-19中知道这些节期乃供整个家庭参与,但男性们必须依据申命记16:16出席。
从第20句,我们似乎看见有例外,然而是真的吗?
如果被选的地方离得太远而我们要吃肉,那么可以宰牲吃肉。但这不表示我们不须去到被耶和华选为守节的地点。(见申命记12:23-29;14:22-29)。
我们把所拥物件换成钱,把它带到神所选择的地方去买任何我们心所想的,唯一例外的是在七年周期的第三年,这时可在家中守节并把收益换成给予穷人的第三个十分一(见篇章’十分献一’(编号161))。
拒绝到被指定的地方是否定教会任命该地方的权利。撒迦利亚书明确阐明若一人或一族不能去守节,又或不能派遣他们的代表的后果(撒迦利亚书14:16-19)。
神与人是不相关于的。那些不能作出准备去守节的将会被当作是异教徒并从被选者中除名及不能接近圣灵。那些不在城门外守节的人已把自己放置在神的律法和诫命之外。在此,被选者的定义是依据启示录12:17和14:12。任何人否定教会的权利去任命这些地方,既是把自己放置在教会之外。
根据律法,我们可以接受协助去守节,但必须显示,在十分献一的律法下,我们已经有采取行动去准备(见出埃及记34:23-24)。
有些人寻求方法回避节期及上帝的子民,虽然那些被选的地点都在他们的州属或范围内。这类的想法在上帝的教会里是没有地位的。